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军队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硕士的培养管理工作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双方应就工程硕士的培养管理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大学研究生部负责工程硕士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录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公共学位课教学、课程考试组织和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训练部研究生办具体负责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其他课程的教学组织、日常教学管理、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成立教学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有关教学管理、教员工作生活保障及其它事项,配合大学处理联合办学中的重大事宜,与大学研究生部共同对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责。教学管理小组应有专人具体负责有关教学管理、教员工作生活保障及其它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学员的学习时间、研究课题、研究经费及实验条件。 第六条 学员脱产住校学习期间,编入有关学员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入学报到 第七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注册、缴费手续后,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一周未按规定来校办理入学注册、缴费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国务院学位办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各工程领域应成立培养方案制定小组,制定小组由该工程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及合作单位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培养方案经该领域有关学院讨论通过后报大学训练部批准。 第九条 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工程实践、学位论文”三段式培养方式。其中,工程实践为必修环节,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最长不超过5年。工程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第十条 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所有工程硕士研究生应在校内导师和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由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制定。并填写《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经合作单位和双方导师同意、学院训练部批准后,分别存工程硕士研究生本人、校内导师、合作导师、教研室、学院训练部研究生办。研究生毕业时由学院研究生办报送大学研究生部一份完整的作为存档用。 第六章 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的课程学习采取校外设立教学基地单独授课和工程硕士研究生到学校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一般在1.5年内分3-5个教学单元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 单独办班授课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由我校选派教师前往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集中教学时间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在用人单位实施教学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和教学保障。 第七章 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主要包括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4种类型。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35学分。学位课不少于22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12学分,一般按每20学时计1学分。课程学习具体按培养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按照《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程实践 第十七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工程实践。研究生一般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方可进入工程实践阶段。 第十八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与导师一起制订并填写《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工程实践计划表》。并将“工程实践计划表”及时报送所在学院,由各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后于第三学期结束时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实践考核采用学分制,主要指工程实践活动成果考核,该环节学分为2学分。 第二十条 工程实践活动结束后,工程硕士研究生应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工程实践报告,并填写《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工程实践总结报告》。考核合格,记2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不参加工程实践或工程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在主干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执行,撰写要求按照《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第三学期末、课程学习结束前确定,并填写《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工作计划书》,经双方导师同意,由学院(或用人单位)组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评审专家组由3~5名本领域或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包括导师)组成,成员由各系(或教研室)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不仅应在开题报告会上宣读选题报告,还应向评审专家组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将对选题的意义、难度、工作量、可行性以及是否同意开题等明确的意见填入意见栏中。 第二十六条 《选题报告及工作计划书》分别由工程硕士研究生本人、教研室、校内导师、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办保存。 第二十七条 如开题报告通过,工程硕士研究生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工作计划书》初稿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稿报学院训练部研究生办存档。同时开始按计划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 如开题报告未通过评审,则要求在两个月内由原评审专家组重新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设计)应在校内导师和合作导师共同指导下,由工程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问题上要有创新;或设计的工艺、产品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或研制出的成果(技术)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表明作者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按《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空军工程大学研究生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空军工程大学训练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级工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同等学力人员、高教硕士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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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空军工程大学 /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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