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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有关规定

空军工程大学 /2014-08-31

 

为保证和进一步提高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制定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聘任

    1.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学院从教学、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员选任。任课教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2.对异地授课的校外教学基地,若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应参照第本规定第1条之规定,提供有关拟聘任教师的详细资料,经所在学院训练部审核(要严格掌握),报大学研究生部批准后,由学院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二.教学管理

1.培养方案是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既要考虑到硕士层次的基本知识结构,又要根据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人才、知识与能力的结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每五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经大学研究生部审定后执行。

2.制定培养计划一定要根据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知识结构,并结合部队及用人单位的需求,广泛征求研究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培养计划的制定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且经学院训练部审核后报大学研究生部备案。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因故需要更改时,经学院训练部审查批准后,报大学研究生部备案。

3.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及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要有课程教学大纲。

4.相关领域课程研究生名单和课程考试成绩单由所在学院训练部研究生办主管参谋发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坚持考勤。

5.除公共学位课外,其他类型课程教学组织工作由大学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各学院训练部负责具体实施,各工程硕士校外教学基地应有专人管理。各学院应重视对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监督,以保证课程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大学研究生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课程教学情况开展检查和评估。

三.课程教学要求

    1.学院训练部研究生办应在授课的一个月之前将本课程的专业课教材及课程教学大纲分发给学生。在完成授课任务和课程考试的同时,学院训练部可组织研究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保存。

2.主讲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要有现代教育观念,必须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创新。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和多媒体教学。

3.每门课程以每学分20学时计算。

四.课程考试要求

1.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培养计划执行授课、考核工作,其它学习阶段的任何课程成绩不得替代专业学位教育的课程成绩。

2.培养计划中的任一门课程结束后都要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难易程度适中。任课教师不得向研究生暗示或者提示试题内容。

3.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必须重修。

4.公共学位课等大学统一考核的课程成绩以大学的统一考试成绩为准(公共学位课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其它课程成绩应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主,课外作业、实验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可综合为平时成绩,其在该课程的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5.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格,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准确、标准统一。不允许研究生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有充分的理由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通过任课教师查卷。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成绩时,任课教师须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训练部报大学研究生部审批后,由学院训练部更改。

6.经批准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年度)安排的课程考试。请假未获批准或者参加考试未交考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以0分计,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7.考试监考人员应严格要求,坚守岗位,发现违纪现象,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8.所有课程考试均由大学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和组织。考试试卷由大学研究生部集中保管,至少保存到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2年。

五.其他

1.本规定自2012级工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同时原文件终止执行。

2.同等学力人员、高教硕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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