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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要求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 /2013-05-13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要求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参考兄弟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有关本所研究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研究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研究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具体要求是: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           独立从事学科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  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半,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间的培养费由本人或导师课题费解决,一学年为8000元。本所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半分为五个学期。研究生入学后,在第一学年第一、第二学期对研究生授课,其周学时15学时为宜,以后授课学时相应少些,以保证研究生有更多时间自学、思考问题。第二学年第一学期亦对研究生授课,第二学期为实践。第三学年第一学期为学位论文准备间。 一学年共52周,除寒暑假11周,机动1周外,教学时间为40周,即平均每学期20周。  
      三、  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招收培养研究生建立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由五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业务副所长兼任、由三位教授或副教授以及一名常务教务工作人员。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研究生导师; 2、 拟定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命题和录取工作; 3、 审核培养方案; 4、   组织导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交流;   5、   指导研究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6、组织研究生的中期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7、   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四、 培养方式:一般采取以导师指导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集合的方式。在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所外专家来所讲学、或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现代化先进水平。为研究生上课的教师报研究生指导委员会主任审定。  
      五、 实行学分制: 硕士课程的课内周学时为1,上一个学期的课,并考试及格或考查通过,记1学分;若课内周学时为2,一般记2学分,本所研究生至少应取得总学分为32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六、     课程设置: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由所统一安排在学年内完成此课程根据国家规定是必修课。 2、外语课。硕士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语,研究生必须达到《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六级的教学要求,已取得大学六级证书的学生可免修。 3、         专业业务                      确定硕士课程的原则。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一般包括适应性相.当强的基础理论课;知识面较宽的专业基础课;体现研究方向要求的专业课。按三个层次的课程要求,确定硕士课程的原则是:①基础课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变化;②专业基础课要求横向宽,纵向深,专业覆盖面广,避免过细过窄;③专业课要阐述学科前沿概况,新发展,新动向。以学科专业为单位,各专业的二级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位课程四门和选修课若干门;由导师提出本研究方向的一至二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   学分分配见下表:  课程类别 学分分配 合计 (1)公共必修课    政治课:马克思主义理论  第一外语:  专业外语       2 3 2 7 (2)教育实践 2 2 (3)专业业务课             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   6– 8 6 – 9 3 - 6 18 - 20 选修课 3分以上   总学分   32 - 33    
    七、   考试、考查: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并参加考  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凡必修课均需要考试,选修课可以考试或考查。经考试或考查合格,才可给予学分。考试、考查的试卷应保留到研究生毕业。考试或考查成绩由每位任课老师填写《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表》,签字后交教务老师保存记入研究生学习成绩册。  
    八、研究生考勤与纪律根据本所的具体情况,就研究生日常考勤和学习纪律作如下暂行规定: 1、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所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所。因故需要早离所或晚返所者,需要办理请假手续。 3、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勒令退学。 4、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研究生指导委员会主任、导师、教务办公室检查,  
    九、研究生奖励和处分, 根据国家教委教材[1994]50号文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鼓励研究生在所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分为: 1)学术成果奖 2)精神文明建设奖 3)文艺体育优秀奖 4)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奖关于奖项的具体评比办法及奖金额由研究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另行实地。   研究生违纪处分:   1、        研究生违纪,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所察看;⑤勒令退 学;⑥开除学籍。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所相应作出纪律处分。 3、反对四项基本,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所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传播淫秽书刊、画报、录象者;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给予警告至留所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所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7、一学期内旷课计达10节者,给予全所通报批评。10节以上、 2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所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凡在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者,或叫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教育。给予处分时要谨慎,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需本人签名,一式三份。  
    十、 附     则   1 在学研究生应提倡晚婚,未经批准,擅自结婚,按退学处理。 2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办法。 3 本规定自二00三年5月份起执行。由所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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