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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 /2013-02-2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和《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学校特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研究项目。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是在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包括创新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系开放式基金,要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基金。创新基金也可来源于公司、个人和其他社会资助。创新基金启动资金为50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凡于入学一年后至预期毕业至少一年左右的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助的金额为2,000-10,000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金额,再由评审专家组审核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最后由领导小组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项目的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可以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3.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4.有望成为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的学位论文。
  第八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部在每年的10月初受理申请。 首先由研究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和推荐至研究生部,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可申报研究生总数的5%。研究生部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批准获得资助者的名单。
  第九条 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申报者限为一人,其他参与者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申报人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申请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填写经费决算表,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可根据对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后期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研究生名下,研究生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
3.不超过资助金10%的研究劳务津贴;
4.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开支。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承担人向研究生部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创新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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