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MBA除外)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下设新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新生奖学金专为一年级非定向全日制新生设立,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根据考生背景和入学成绩进行综合评选。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奖励额度
|
比例
|
奖励额度
|
比例
|
12000元/人
|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比例
|
一等奖学金:8000元/人
|
入学考试综合排名前20%,具体比例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进行调整
|
二等奖学金:4000元/人
|
除一等奖外入学考试综合排名前40%,具体比例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进行调整
|
第七条 评定条件
1.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2.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以及考生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授予入学成绩优异的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新生奖学金各等级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学科。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以及考生背景等进行综合排序,在本院招收的研究生中按照比例确定具体获奖研究生名单。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批准的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获奖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获奖名单办理相应发放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及截至当年9月底未按照学校要求全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如对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章 学业综合奖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除新生以外研究生参评,以学业及科研为导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设置标准
等级
|
博士生
|
硕士生
|
||
奖励额度
|
比例
|
奖励额度
|
比例
|
|
特等
|
学业综合奖学金18000元/年
|
奖学金100%全覆盖,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各等级奖学金条件及比例
|
学业综合奖学金12000元/年
|
奖学金100%全覆盖,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各等级奖学金条件及比例
|
一等
|
学业综合奖学金15000元/年
|
学业综合奖学金8000元/年
|
||
二等
|
学业综合奖学金12000元/年
|
学业综合奖学金6000元/年
|
||
三等
|
学业综合奖学金10000元/年
|
学业综合奖学金4000元/年
|
备注:
1.学制及评选次数:
博士生:学制3年,每年10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两次;
硕士生:学制2年,每年10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一次;
学制3年,每年10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两次。
2.名额分配:按学院、入学年份及学生类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下达,由研究生院统筹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启动。
3.评审时间:每年10月8日—10月15日受理申请,10月30日完成评定工作,11月30日完成发放工作。
4.参照《学业综合奖学金综合测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计算排序后按各等级奖学金比例确定相应等级获奖学生。
5.奖金金额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 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2. 截至当年9月底未按学校要求全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
3. 中期考核为“D档”的;
4.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5. 在申请学业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选资格,并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于每年10月开展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申报、初步评定和公示工作。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学业综合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获奖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获奖名单办理相应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如对学业综合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其他专项奖
第十七条 其他专项奖
学校根据培养要求,设立多项培养专项奖项及社会捐助奖项,各类专项奖具体实施办法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