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2)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备较
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法律史学科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能胜任高
层次法律史教学、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人才。
具体要求: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
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献身精神和事业心。
(二) 系统地掌握和运用法律史的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和专业知识,尊重
历史和科学,勇于探索和开拓。
(三) 养成创造性思维能力,在本专业内做出突出的或有创造性的科研成
果。
(四) 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五)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研究方向
(一) 外国法制史
(二) 中国法制史
(三) 法律文化
(四) 比较法律史
三、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在职博士生学制为四年。如确有必要,经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至三年,在职博士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二年。课程学习为一年,其余为学位论文写作时间(包括学位论文调查、学位论文撰写、学位论文答辩等)。
四、课程设置
博士生课程采取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3学分,其中学位课程17学分、
必修课2学分、选修课程9学分、科研5学分。
(一) 公共学位课程:(共计5学分)
1、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36课时,2学分)
2、 英语(72课时,2学分)
3、 法律专业英语(54课时,1学分)
(二) 专业学位课程:(共计12学分)
1、 法学史研究(72课时,4学分)
2、 中国法制史研究(72课时,4学分)
3、 西方法学名著精读(72课时,4学分)
(三)必修课(共计2学分)
法学前沿问题研究(36学时,2学分)
(四)选修课程(任选3门,共计9学分)
1、外国法和中国法(54课时,3学分)
2、比较法律文化史(54课时,3学分)
3、唐律与唐代法治(54课时,3学分)
4、 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54课时,3学分)
(五)鼓励博士生参加专题讲座及旁听硕士相关课程。跨学科(一级学科)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法律史专业10学分的硕士课程学分。
五、培养方式
(一) 实行博士生导师个人负责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建立法律
史专业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充分发挥全体导师的智慧,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吸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副教授参加,适当聘请校外或实际部门有较高理论造诣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协助指导。
(二) 博士生入学三个月内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三)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要求博士生参加导师主持的科研课
题,通过参加科研实践,培养独立分析能力、综合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四) 专业课的教学方式贯彻多样化原则,以专题研究为中心,以重点问
题为纽带,以博士生自学、思考、研究为基础,以师生共同讨论为手段,以专业论文为表现成果。
(五) 导师尽可能地提供并创造机会和条件,让博士生到国内外进修、考
察、搜集资料,以各种方式参加国家的相关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提高博士生的实务能力,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为撰写博士论文做好准备。
(六) 培养博士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结合立法、执法、理论研究中的问
题,撰写学术论文。要求博士生学习期间应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发表于核心刊物)或出版著作(如果是合著,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六、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应结合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和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一) 学位课必须考试,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等形式。
笔试应有考卷,口试应有记录。
(二) 学位课考试,由主讲教师与博士生导师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考试小组
主持进行。成绩评分以百分制计(75分以上为合格)。
(三)科研考核。博士生学习期间应在省部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发表于核心刊物)或出版著作(以1.5万字折抵一篇论文),作为博士生考核评定内容之一。
七、学业考核与综合考试
(一)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度需就本学年学习研究情况进行学业考核。学业考核由导师组组织完成。依据学业考核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
(二)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中期完成综合考试。综合考试由导师组负责,对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知识、专业研究等。
(三)综合考试可以采用口试或口笔兼试方式。综合考试不得补考,考试未能通过者,按学校规定终止培养程序。
八、学位论文
(一) 博士生只有通过综合考试之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学位
论文的选题,仅限于本专业范围之内,要求学位论文从法制历史实际出发,探讨其发展规律进行理论的综合,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二) 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调查、撰写。重点在研究
断代法律史、部门法律史、比较法律史、法律文化史等方面急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法律史专题,如少数民族法制史、地方法制史等。
(三) 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2年。博士生的
学位论文必须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字数须达到8-12万字。
九、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 学位论文完成之后,经导师和博士生指导小组审核,认为符合博士
生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意并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二)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与学位授予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论文的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
类
别
|
课 程 设 置
|
总
学
时
|
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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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周 学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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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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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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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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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期
|
第三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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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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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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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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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课
|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36
|
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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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考试
|
|
|
第一外国语
|
72
|
3
|
4
|
|
|
|
|
|
考试
|
|
||
专业外语
|
54
|
|
3
|
|
|
|
|
考试
|
|
|||
法学史研究
|
72
|
4
|
4
|
|
|
|
|
|
考试
|
|
||
中国法制史研究
|
72
|
4
|
4
|
|
|
|
|
|
考试
|
|
||
西方法学名著精读
|
72
|
4
|
|
4
|
|
|
|
|
考试
|
|
||
必修课
|
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
36
|
2
|
2
|
|
|
|
|
|
考查
|
|
|
选
修
课
|
外国法和中国法
|
54
|
3
|
|
3
|
|
|
|
|
考查
|
任
选
三
门
|
|
比较法律文化史
|
54
|
3
|
|
3
|
|
|
|
|
考查
|
|||
唐律与唐代法治
|
54
|
3
|
|
3
|
|
|
|
|
考查
|
|||
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
|
54
|
3
|
|
3
|
|
|
|
|
考查
|
|||
第二外国语
|
144
|
|
|
4
|
4
|
|
|
|
考查
|
|
||
科 学 研 究
|
|
5
|
|
|
|
|
|
|
|
|
||
培养
|
个人培养计划
|
|
|
√
|
|
|
|
|
|
|
|
|
综合考试
|
|
|
|
|
√
|
|
|
|
|
|
||
学位论文
|
学位论文选题
|
|
|
|
√
|
|
|
|
|
|
|
|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
|
|
|
|
√
|
|
|
|
|
|
||
学位论文调查、撰写
|
|
|
|
|
|
√
|
√
|
|
|
|
||
学位论文预答辩
|
|
|
|
|
|
√
|
√
|
|
|
|
||
学位论文答辩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