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我国消费金融有如下几点建议:
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刺激消费,进而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肯定离不开消费金融的支持。而要做大消费金融,需要一定的条件保障,其中的首要条件是个人征信体系。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非常不发达,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各种信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已经成为制约消费金融业发展的瓶颈所在。整合这些信息以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是确保消费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制度保障。毫不夸张地讲,脱离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消费金融是不可能的,否则整个行业的失败只是时间问题。
鼓励消费金融创新。做大消费金融需要的第二个重要条件是建立流动性补充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消费金融市场比单纯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更加重要。一是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买卖业务,从而提高消费金融公司贷款资产的流动性。二是开展基于消费贷款的证券化业务,吸引社会资金间接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为扩大消费金融市场提供更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三是允许合格的消费金融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改变消费金融公司资本资产化的局面。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单纯依靠资本放贷很难发挥其拉动消费的作用,也难以消除消费金融公司“高利贷化”倾向。杠杆的引入既为消费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资金,也有助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单位资产收益率预期,进而有助于降低贷款利率。可以说,离开杠杆、资产转让和证券化,消费金融公司是很难发展壮大的,消费金融产业也不可能做大。
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业务中的核心作用。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即便放开社会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消费金融公司也不可能呈现遍地开花的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资本的进入对消费金融业和消费的促进作用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直接签约的方式发放消费贷款,还可以通过购买其他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或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授信等方式间接支持消费金融市场发展。因此,商业银行才是消费金融领域最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提供消费金融的主力军。
用“外包”和“批发”的思路发展消费金融。消费金融业务涉及寻找客户、尽职调查与文件准备、贷款审批与发放、贷后检查与回收等环节,属于典型的零售业务。但是,商业银行是否一定要按照零售业务标准模式来提供消费金融产品呢?我认为应该把消费金融各环节看作一个生态链,不同机构在生态链上发挥不同的作用,大型商业银行处于生态链的顶端,彼此分工和合作。所谓“外包”是指银行把原本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事项交给别人来做,并与之建立业务合作或交易关系的行为;“批发”是指从合作伙伴或交易对方批量获得客户资源或资产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特别适合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金融等容易标准化的产品。一方面,消费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商家或通过掌握消费信贷需求的经纪人、其他第三方机构获得消费贷款客户,小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也可以把客户批发给大型银行。另一方面,大型银行实际上可以不用“亲自”签约,只需从消费金融公司或小银行批发买进消费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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