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学位办[1999]7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相关领域的企业、管理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具体要求为: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与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在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二条 学制和学习年限
1、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时间)。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优秀学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0.5年;提前答辩者应在学校规定答辩日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3、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培养计划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1~2年;延长学习时间者应在正常学制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2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第三条 培养方式
培养采用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同时注意发挥学科团队集体培养的作用。
1、课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企业需求按工程领域或工程领域研究方向设置,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实行双导师制,由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联合指导;也可以根据学生的论文研究方向,成立指导小组。
第四条 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实现本领域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的主要依据,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权威性、严肃性,并保持相对稳定。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工作规定 和工程领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工程领域或工程领域研究方向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2、培养方案要体现工程领域的特点,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侧重于工程应用,强调提高工程素质和工程技能。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工程领域研究方向、学制和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学位论文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学位课(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术课)、非学位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
2、总学分要求
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不少于34学分,同时满足学位课、非学位课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要求。一般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外语课、实验课每授课32学时计1学分。
3、课程及学分要求
(1)学位课(不少于20学分)
①公共课(共6学分)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第一外国语(4学分)
②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术课(不少于14学分)
(2)非学位课(选修课)(不少于12学分)
(3)必修环节(共2学分)
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1学分)
②学术活动(1学分)
4、课程时间安排
课程学习除必修环节外,原则上在1.5年内完成。
第六条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论文的选题与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评阅、答辩等阶段。学位论文必须在双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1、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 究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 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论文形式
(1)工程设计
(2)研究论文
3、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
第七条 导师确定和个人培养计划
1、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工程领域或工程领域研究方向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应对课程的选修、学分、时间作出具体安排。
2、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校内导师和研究生的 双向选择,校外导师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确定;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结合个人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在学生入学 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须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条 其它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部。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