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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学院 /2014-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聘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的学科范围

第二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我校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领域。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和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两类。

第三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条 校内导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主持过相关重要工程实践项目。各相关学院应根据工程硕士的培养需求,对指导教师的工程实践要求制定细则,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条 受聘担任校外导师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大中型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具有10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3、科研与工程实践能力

熟悉本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在科研与工程实践方面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论著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排名第一)。

②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排名第一),同时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地方与本领域有关的规范、标准、导则的编写1部(排名前三)。

③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排名第一),同时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的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2)项目、获奖和专利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主要参加与本领域有关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②主持或主要参加与本领域有关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工程管理、工程设计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

③获市厅级以上与本领域有关的科技或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等1项以上(排名前三)。

④获得与本领域有关的授权专利1件以上(排名前三)。

在科研项目和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经验丰富、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论著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职 责

第五条 按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条例》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执行。

第六条 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鼓励采用双导师制。双导师的职责划分如下:

1、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校内导师承担主要指导责任,校外导师承担次要指导责任。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经常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2、校内导师负责学生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的培养;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3、校外导师负责学生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的培养。

4、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共同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聘任

1、校内导师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2、校外导师的聘任参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执行。

第八条 解聘

1、校内导师的解聘按照《苏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条例》的相应规定执行。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对有关校外导师的聘任:

(1)不能履行对研究生培养和指导的职责。

(2)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重违背师德规范。

(3)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六章 其 它

 校外导师享受我校和所在学院规定的相关待遇。

 在我校担任校外导师期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聘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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