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和评审的组织
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和《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改革实施细则》,本奖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具有南京理工大学学籍的化工学院的研究生,在职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享受本奖助学金。
学院成立由院长、书记、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组,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等级进行评定。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等级、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2、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1)第1、2学期:本时间段内的奖助学金等级根据入学成绩,由研究生院确定,方法如下:
按照免试生和统考生两类分组按成绩排序,按照比例确定每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等级。
本校免试生按复试学科组分组,根据免试生选拔综合成绩确定等级;校外免试生单独排序,根据复试成绩和来源学校(加权)确定等级;免试生原则上为特等、一等、二等。
统考生按学科群分组,根据录取时综合成绩确定等级;
(2)第3学期:本时间段内的奖助学金等级根据上一学年课程成绩,由学院确定,方法如下:
硕士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均列入计算范围;
所有原始成绩用归一化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计算成绩时,本门课程按零分计算。
以学科为单位,将课程分为:政治课、外语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选修课四类,每类课程设置不同的权重,按权重对归一化处理后的成绩求出平均分数并排序,进而确定各人的等级。
(3)第4、5学期:本时间段内的奖助学金等级根据上一学年学习和科研工作成绩,由学院确定,方法如下:
在第4学期,所有的研究生暂按第三等奖助学金的标准(200元/月)发放;
在第5学期开学前,根据第1至第4学期的科研成果和综合能力评定,确定等级;
根据评定的等级,对第4学期的奖助学金进行补发或补缴学费,并在第5学期按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奖助学金由课程学习基本分加科研得分确定。课程学习成绩满分折合成50分。科研计分遵循以下条款:
1)申请特、一、二等奖者必须有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2)上一学年为主获专利授权(前二名,且知识产权归学校):发明专利20分/项,实用新型10分/项。完成专利申请分别计分5分/项和2分/项。
3)上一学年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省级以上 20分、校级 10分;团体奖(省级以上)5分。同类竞赛不重复计算。
4)上一学年获校级以上优秀称号:省级以上 10分,校级 2分。
5)上一学年论文收录(第一作者):期刊在1区以上被SCI收录的按60分/篇, 在三大化工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按60分/篇,SCI影响因子5以上按30分/篇, SCI影响因子5以下按20分/篇,EI:10分/篇。
6)上一学年申请并获批准:省级以上创新基金20分/项、校级创新基金10分/项。
7)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学位委员会指定期刊20分/篇、核心期刊 10分/篇,一般期刊 5分/篇。国际会议5分/篇,国内会议2分/篇。
3、奖助学金评定的时间安排
第1、2学期的评定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完成,在入学通知书中通知研究生;
第3学期等级的评定在第3学期开学前评审完毕并公示,开学注册时通知研究生;
第4、5学期的评定在第5学期开学前评审完毕并公示,开学注册时通知研究生,并在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补发或补缴工作。
二、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1、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等级、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2、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1学年除确定“普通奖助学金”中的特等奖助学金名单外,不再评定。
第2、3、4学年,以学年为单位,由学院根据上一年科研工作成绩确定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申请奖助学金者必须有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2)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学位委员会指定期刊20分/篇、核心期刊 10分/篇,一般期刊 5分/篇。国际会议5分/篇,国内会议2分/篇。
3)上一学年参与专著、教材编写:专著20分/10万字。教材10分/10万字。
4)上一学年为主获专利授权(前二名,且知识产权归学校):发明专利20分/项,实用新型10分/项。完成专利申请分别计分5分/项和2分/项。
5)上一学年论文收录(第一作者):期刊在1区以上被SCI收录的按60分/篇, 在三大化工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按60分/篇,SCI影响因子5以上按30分/篇, SCI影响因子5以下按20分/篇, EI:10分/篇。
6)上一学年申请并获批准:省级以上创新基金20分/项、校级创新基金10分/项。
7)获校级以上优秀称号:省级以上10分,校级 2分。
3、奖助学金评定的时间安排
第1学年在博士研究生入学确定完毕,在入学通知书中通知研究生;
第2、3、4学年等级的评定在每学年开学前评审完毕并公示,开学注册时通知研究生。
4、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1,2学年按博士研究生第1学年确定;
第3,4,5学年按统招博士研究生2,3,4年确定。
四、奖助学金的发放办法及期限
由学校承担的奖助学金中生活费奖助每年分12个月发放,导师承担部分每年分2个学期发放。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享受奖助学金。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后的下个月停发奖助学金。
研究生出国、休学等期间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五、奖助学金的停发和恢复
1、研究生受到处分后,依照以下办法停发相关助学金:
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奖助学金;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助学金;
2、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等级处分者,停发其奖助学金中生活费奖助部分,并缴纳全额学费。
3、违反学术纪律者,停发其奖助学金中生活费奖助部分,并缴纳全额学费。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停发其奖助学金中生活费奖助部分,并缴纳全额学费。
5、研究生出国、休学、停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助学金生活费部分,研究生回国或休学、停学期满后恢复奖助学金的发放。因出国、休学、停学未能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研究生,继续享受原等级奖助学金。
六、申诉程序
研究生对于评定的等级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及其结束后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学院或研究生院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果情况较为复杂,可适当延期答复,但是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且必须预先通知研究生。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9年6月以后入学的参评博士研究生和2009级参评硕士生,本实施细则由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