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励名额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
第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包括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与参评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当年未参评学生)的原则。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限评条件(参评学年内):
1.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3. 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 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6.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7.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
9. 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10.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应根据评审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评 审细则须在学院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向本学院师生公示后实施。评审细则中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 绩、社会服务、非科研类获奖等情况)的评分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提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 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过程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和支撑材料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过程。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3),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发 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 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 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