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每年评审一次。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
第六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七条 学 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学院研究生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保密、回避(与参评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学业奖学金1.6万元/人·年,覆盖面100%。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0.8 万元/人·年,覆盖面为40%;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覆盖面为30% ;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覆盖面为20% 。(2.5年学制的专业型硕士的第三次评审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0.4 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2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15万元/人•年;覆盖面不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 限评条件(参评学年内):
1.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3. 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 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6.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7.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
9. 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应根据评审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评 审细则须在学院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向本学院师生公示后实施。评审细则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 绩、社会服务、非科研类获奖、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的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 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入学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此条从2015年9月开始实施)。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最高可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过程。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2)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3),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同时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若 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 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 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