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手册
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于2009年9月1日全面启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是一项由政府、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为主统筹兼顾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选择参保单位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属地化管理模式,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选择武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和缴费标准
中央、省、市财政(年) |
个人(年) |
合计(年) |
100.00(元) |
20.00(元) |
120.00 |
四、参保对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五、大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和住院医疗报销待遇。
六、缴费期限和保险有效期
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时间: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七、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起付标准(元) |
200.00 |
400.00 |
800.00 |
报销标准 |
80% |
70% |
60% |
封顶线(元) |
一个保险期内累计限额为10万元。 |
八、什么是门诊重症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证、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等,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
九、异地就医管理
异地住院治疗费的处理: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住院清单、出院证明、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等资料。
十、首诊医院与首诊制
首 诊医院的确定:按照文件规定,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原则,由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医院为我校学生的首诊医院,转院治疗必须由校医院开具转诊单。
十一、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大学生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二、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答: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10%的费用。。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校医院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85%的比例报销。
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十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十四、我校的医疗保险机构
由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宽(涉及校财务、人事、学工、团委及校医院等),政策性强,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校特成立“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委托校医院管理,具体经办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十五、商业补充保险
为了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增加保障层次和抵御风险能力,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外的费用问题,建议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购买意外伤害(包括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30.00元)
十六、参保大学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 , 31日个人缴费标准
学生类别 |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 |
商业补充保险个人缴费 |
合 计 |
普通大学生 |
20.00 |
30.00 |
50.00 |
十七 商业保险的赔付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白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十八、医疗保险政策在哪里查询?
答:在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也可咨询我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科”,电话67885891。详细内容请登陆中国地质大学校医院网站:http://xyy.cug.edu.cn/学生医疗就医及报销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