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在学研究生的医疗就诊管理,确保在读研究生患病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社会保险、单位资助和个人负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社会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保障研究生基本医疗需求。
(二)研究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课程学习阶段,由研究生院负责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事项;在研究所学习期间,由研究生部负责统一办理“学生平安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费用审批登记手续;建议研究生自己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二、 门诊治疗
门诊治疗一律交付现金。因病治疗费用凭医疗部门有效单据(包括发票、处方等)及病历卡,经研究生部登记审核,所财务部门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报销总额每学年不得超过100元;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保险条款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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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额为3000元。
三、住院治疗
(一)住院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报请主管所领导同意,可由所财务部门预支住院费用。每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一般情况累计借款额度超过2万元者,须结清前款后方可续借。
(二)出院后凭住院明细账、出院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医疗发票,由本人通过研究生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以当地基本医疗为基准)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见表1),保额为60000元。赔付款首先冲抵本人向所财务预支的住院费用。
表1.学生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
级 数 |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
给付比例 |
1 |
1000元及以下部分 |
55% |
2 |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
60% |
3 |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
70% |
4 |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80% |
5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90% |
6 |
30000以上 |
95%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上述标准累计自付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公司按100%标准给付。 |
三、 异地医疗(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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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和公差在外,因急诊门诊治疗或住院,返所后凭当地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单据、住院明细账、出院结算单及当地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医疗发票,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申请报销或理赔。
五、其他
(一)研究生医疗和医疗保险待遇,仅限于研究生本人在学期间享受,严禁冒名顶替和其他不恰当行为的发生。
(二)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所正式学籍的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以及我所接受的定向培养研究生)。新生报到三个月内未取得正式学籍期间的研究生,以及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学籍研究生不享受上述医疗待遇。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四) 因既有疾病复发住院治疗费用等属于“学生平安医疗保险合同”免责范围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200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