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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 /2012-10-21

 

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 行)
(2012年8月修订)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各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管理的奖学金参照本办法评定。
 
一、优秀奖学金的种类
(一) 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二) 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捐赠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捐赠奖学金)
 
二、参评资格
(一) 学习满一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获一项奖学金。

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或公益活动所服务的对象进行认证,院(系)学生工作部门签署意见。

 

(二)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参评学年度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1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
3.参评学年度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
 
三、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 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 有良好的学风医德医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3. 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
4. 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者。
(二) 评定程序
1. 参评者须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 院系评定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委员会应由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研究生导师和本单位院系领导等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领导担任。
3. 院系公示初评名单,征求公议。经公议后,再次确定并公示上报名单。
4. 各院系向研究生管理处上报评定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发文公布。
(三) 评定比例及金额
评定比例为在校有资格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享受“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的研究生只颁发荣誉证书。
(四) 评定时间
奖学金评定一般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11月份公布评审结果、进行表彰。
 
四、捐赠奖学金的评定
(一) 评选条件,奖励等级、名额按各捐赠奖学金协议要求确定并执行。
(二) 评定程序、时间与“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相同。
 
五、其他
(一) 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二) 已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在一年内因退学或受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收回其所得奖学金。
(三) 各院系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管理处。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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