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特制定《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讨论稿)》(以下简称本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方式,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着重体现应用实践能力和职业指向性。
(二)把握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和质量标准等方面,要区别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应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
(三)应为研究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生个人培养计划留下一定的空间,能够根据研究生个人的情况和特长,在课程选择、专业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环节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四)培养方案按专业领域制定,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毕业及学位申请等。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五)每个领域方向应有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教学和实践内容,具备结构合理的“双师型”队伍。
二、培养目标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
三、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为三年。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满学分,按期毕业。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三年学制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但其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
四、培养方式
(一)紧密结合职业背景,以培养创新能力为主线,充分发挥校内和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学术群体作用的培养机制。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学习任务,完成学位论文。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实践学习结束后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参照《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办法》执行,综合考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申请阶段。
(五)跨领域或根据其他规定需补修课程的,由导师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确定,记入考核成绩,但不记学分。
五、专业实践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实践,其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学位办指导性培养方案)。
(二)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实践基地,突出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学分比重。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
(四)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六、培养方案
各专业学位领域方向以本总则为依据制定本领域培养方案。各领域可根据领域特点和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申请条件,并纳入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如确需临时修订的,由各领域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经充分讨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七、个人培养计划
为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在研究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各领域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经学院审定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共同拟订并提交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并根据研究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纸质文档由学院保存,电子文档上传至研究生管理部门。
八、课程设置与学分
(一)课程设置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综合素质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与应用的有机结合,突出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均为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环节、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研究生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内容、考核方式、课内外学时数、学分及主要参考文献等。
1、学位课:一般为政治理论课、外语、数学、专业基础或核心类课程。
2、必修环节:主要为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包括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工程实践、实务实习、实践教学、企业实习等,具体形式由各领域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要求和本领域特点确定,并纳入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由导师进行考核,通过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3、专业必修课:一般由本领域或专业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或实践内知识构成。
4、选修课:根据专业研究方向需要或为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专业、跨专业课程。
(三)专业学位硕士的总学分及学分安排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执行。
(四)学分的计算方法
1、课程学分原则上按每周课内学时数计算;
2、对教学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其学分按学期课内总学时数除以20计算;
3、课内实验原则上按每周实验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其他专业实践的学分由各领域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要求和指导性培养方案确定。
九、课程免修
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或在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通过考试可获得学分。
十、考核方式
(一)课程学习和各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必修环节和补修课程进行考查外,其他课程一律进行考试。
(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
(四)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
(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考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或课程论文实物展示、模拟答辩等灵活的形式,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考试记录。
(六)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按通过、不通过记录。
十一、学位论文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论文首先要进行开题,撰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论文工作计划等。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评审,经学院批准,由各培养单位存档。
(二)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撰写要求参见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有关学术规范问题由研究生本人承诺,导师负责。
(四)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十二、毕业与学位申请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根据《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申请学位。
本总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总则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总则为准。
深圳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