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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研究与诠释学方法

暨南大学 /2011-07-24

【内容提要】国际关系研究离不开对文本的研究。研究文本,最基本的途径之一就是运用诠释学方法理解其意义并做出适当的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文本的技艺学,诠释学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应该成为一种得到认可的方法。在中国的国际关系学界,尽管多数研究者的路径属于这种方法,但通常并没有明确的方法论意识。从研究旨趣来说,进行意义的诠释不是要提出解释客观规律的理论,也不是要提出假设进行论证与验证,而是要得出更好的理解与解释。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较随意,缺乏严谨的路径和步骤,因此容易造成难以创新和低水平重复的情况。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必须改变。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不能没有理解与解释,因此对诠释方法的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和可能的。

【关键词】 国际关系研究方法;诠释学;文本;定性研究

国际关系研究离不开对文本的研究。解释各种国际现象,人们所使用的资料或研究的成果大多是文本,进行纯理论研究,研究者更需要从文本到文本。在对文本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所要做的基本的事情,就是理解其意义并做出适当的解释。这样的研究旨趣决定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一种基本路径,即运用诠释学的方法。

在国际关系研究的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两种基本的方法。正如马丁•霍利斯(Martin
Hollis)和史蒂夫•史密斯(Steve
Smith)所指出的,一种是科学的方法,另一种是诠释的方法。前者是寻求从外部对事件和行为的因果关系和规律进行解释,而后者则寻求从内部对事件和行为的意义进行诠释。[1]

诠释作为一种方法,在中国古已有之。[2]但当代人们所说的诠释学,却是指一门来自西方的学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诸多领域,例如哲学、文学、社会学、人类学、宗教学等,都在借鉴和运用西方诠释学的理论与方法。同为社会科学学科的中国国际关系学研究,情况也不例外。不过,人们在运用这种方法研究国际问题时,似乎是在一种不自觉的状态下,即很少有人带有明确的方法论意识。对于这种与实证科学方法并列,而且在中国运用更为普遍的研究路径,显然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讨论。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诠释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于国际关系学研究的意义。

一、什么是诠释学?

“诠释学”(hermeneutics)一词来源于希腊神话中一位神的名字,即赫耳墨斯(Hermes)。赫耳墨斯的使命很多,其中之一是作为信使向人世间传递诸神的消息和指示。由于神的语言与人的语言不同,因此这种传达不是简单的重复,还包括翻译和解释。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的是理解。没有理解就不可能进行翻译和解释。基于这样一种来源而形成的“诠释”概念,最初是指实践与方法。这种实践与方法系统化为一门学说之后,其涵义主要是指对文献进行理解、翻译和解释的技艺学。[3]

就人类社会的学术活动而言,对文本的意义进行说明的诠释活动,应当有久远的历史。人类社会出现词语和文本,就必然会出现有关词语和文本的解释。在古希腊,存在对荷马及其他诗人的解释与批评。在中世纪,存在神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神学诠释学是以《圣经》为诠释对象,其目的是通过研讨圣经的教义,回答人们关于宗教信仰和良心的问题。

法学诠释学的诠释对象是罗马法。其目的是通过研讨法律条文的意义,按法律条文对个别案例进行裁决。这样的诠释活动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理解,即确定词语、语句和文本的精确涵义;第二层意思是应用,即找出这些符号形式中所包含的教导性的真理和指示,并把它们应用于实践。[4]

诠释学由针对特定领域的经典文献的解释发展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论,是经由到德国宗教哲学家施莱尔马赫(F.
D. E.
Schleiermacher,1768-1834)的阐释而完成的。他把诠释学发展成了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普遍的科学与艺术,即
“一般的诠释学”。这种诠释学的目的就是,“首先像作者一样好地理解文本,然后甚至要比作者更好地理解文本”。这种一般意义上的诠释学,其对象已不再是特定的经典和神圣的著作,而包括了流传下来的各种文本和精神作品。这样,诠释学就失去了阐述和传达真理的使命。[5]

作为一种解释文本的方法,诠释学的诠释涵义在历史进程中是有发展和变化的。这种技艺自产生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是指对于文本的词语、语句进行解释的活动。这种解释活动到18世纪形成了语文学诠释学。这种诠释学的旨趣就是从语言学和文献学的角度对古典文本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语法的解释和历史的解释。进行这样的解释,其前提就是认为文本原本就有清楚明了的意义。诠释者所要做的就是准确地理解和解释这样的意义。中世纪的宗教诠释与法律诠释都属于这样的活动。

伴随着人们诠释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一些人感到仅仅理解特定文本的语言学意义已经不够了,还应该进一步解释文本产生的社会和历史环境,因为作为诠释对象的文本,乃是作者的思想、生活和历史的表现。按照这样的理念对文本进行解释,诠释者一方面要理解文本的语言学意义,另一方面也要理解文本作者的主观世界。[6]
从解释文本的词语到解释作者的心理,这是诠释理念的一种发展。按照施莱尔马赫的观点,文本的意义就是作者的意图。为了理解作者的意图,应当把理解对象置于它们赖以形成的那个历史环境之中。施莱尔马赫主张重构作者的心态,“设身处地”地体验作者的原意或思想。[7]基于这样一种诠释理念,施莱尔马赫提出,诠释学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语法解释所处理的是作者的明确的语言结构,而心理解释则主要研究思想是如何从作者生活的整体环境中产生的。他认为,一个解释者如果有足够的历史知识和语言学知识,就可以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作者。说得确切些,他认为诠释者可以通过创造性地重建作者本人的创造过程而把握作者在创造时所没有意识到的方方面面。[8]

诠释学在其后进一步的发展中,又出现了解释真理的理念。按照这样一种理念,文献的意义不是作者的意图,而是文献所阐述的事件本身,即它的真理内容。这种真理内容在不同的时代、就不同的人而言是不同的。因此,文献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文献本身,而在于它的不断再现和对它的不断解释之中。对于诠释者来说,理解作品的意义仅仅发现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明。对作品意义的理解,永远具有一种不断向未来开放的结构。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不只是一种复制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行为。[9]

从诠释学发展中所出现的这些不同的理念来看,诠释者解释文本实际上存在两种认识论的视角。一种视角是把文本视为某种外在于诠释者的东西,强调必须把诠释者与诠释对象分开。按照这样的理念进行诠释,是假定在文本中存在一个不以理解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作者原意”,文本的意义就是作者的原意。对文献进行诠释,就是理解并解释作者赋予文本的既定意义。诠释者对文本不断进行解释,就是对作者意图的不断趋近,最终目的则是尽可能准确地复制作者的意图。[10]另一种视角则认为诠释行为乃是诠释主体对于“客观过程”的不断再造过程,诠释者与诠释对象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文本的意义实际上是诠释者建构出来的。诠释者在解释过程中不是对作者的趋近而是在不断地超越。这样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论视角,表明诠释学在发展中面对着一个如何处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重大难题,而这一难题在近代科学方法的影响下表现得更为突出了。

自从以伽利略、牛顿等为代表的近代科学出现之后,科学方法就被认为是一切研究领域的最客观、最可靠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实证为根本理念。所谓实证,指的是具有“实在”、“确定”、“精确”、“肯定”、“相对”等意义的东西。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方法,就是观察事实和现象,并通过形成定律来协调事实和现象。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孔德认为,

社会现象同自然现象一样是服从“不变的规律”的,研究社会现象就是要发现其“不变的规律”。[11]在科学方法的影响下,哲学、历史、艺术等所谓的精神科学的研究都受到了冲击,也力图实现方法论的革命。科学方法强调客观性。所谓客观,就是假定在千变万化的现象背后,隐含着一个不变的本质,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透过现象把握本质。

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或者更具体地说进行文本的诠释,是不是必须遵循以实证为体现的科学方法,这是诠释学在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从诠释学的发展轨迹来看,它实际上走出了一条与实证方法不同的研究路径。在这个过程中,德国哲学家威廉•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是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狄尔泰认为,在自然界中,一切都是机械的运动,而人文世界则是一个自由的和创造的世界,每个人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都是这种特殊的人类自由的结果,都起源于人类心灵。人类所创造的人文—历史世界是一个“精神”世界,它是由意识到自己目标的人创造的。因此,仅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他建议用“理解”来代替自然科学的因果解说方法。对于这两者的区别,他解释说,自然没有意识与意志,没有理性与激情,只能用纯机械的因果术语来说明。与之不同,人是有目的的,对于人与其产物,需要“从里面来理解”。人们可以通过移情来重新体验行动者的内在理性。对于狄尔泰来说,需要解释的不仅是人所创造的表达其经验的各种东西,而且还包括具体的历史世界和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的实在。[12]狄尔泰对“精神世界”特殊性的强调,为诠释学在人文世界的普遍应用打开了大门。对于人文研究界来说,尽管在探索运用科学方法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但事实表明,在研究人的活动的时候,科学方法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普遍适用。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条就在于人文科学研究的是社会事实,而社会事实严格说来是不可能重复的。作为人的有目的的行为的产物或者说心灵的产物,社会事实在历史进程中不可能像自然事实那样有规律地出现。人的行为会因为此前的经验而不断改变,而整个社会也会因人的行为的改变而改变。就这一点而言,研究社会事实其实就是研究历史。在这种研究中,研究者不可能再现和验证历史,而只能诠释历史。

在诠释历史的时候,诠释者所面对的社会事实,实际上是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本。于是,如何理解与解释这些文本就构成了研究者的一项不可缺少的任务,也构成了人文研究的一个根本的属性。事实表明,诠释的方法对于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都是有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主要的方法。这一点对于国际关系研究来说也不例外。

二、文本与国际关系研究

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对象也是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的具体体现就是世界舞台上各行为体之间不断发生的互动。参与这种互动的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是主角,但也包括越来越多且越来越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它们之间的互动,涉及各种不同的领域,也涉及从一体化、国际合作到冲突乃至战争等各种形式。

在当代,各种国际互动所形成的社会事实,大都会以文本的形态存在下来。这些文本可以大体上划分为这样几类:(1)描述和记录事实的文本,这类文本以新闻媒体的各种形式的报道为主,也包括诸如外交档案之类的资料;(2)国际互动的当事方正式发布的文本,诸如宣言、声明、条约、报告等;(3)各种各样的研究性文本,诸如评论、论文、专著等。对于绝大多数研究者来说,这些文本就是直接的接触对象与研究对象。

对于国际关系学界的研究者来说,研究文本的根本目的是要探究文本所描述、记录或说明的事实,因为他们的宗旨是要对各种国际互动现象进行解释。从这一点来讲,尽管他们处理的是文本,但其最基本的着眼点还是世界舞台上的各种社会事实。为了获取这样的事实,研究者的最佳途径当然是作为当事者身临其境,进行直接的观察。然而,受条件的限制,绝大多数研究者是不可能亲身经历和目睹整个事件的过程的。即使是少数参与者,例如参与外交谈判过程或政策制定过程,通常也只能经历和目睹整个事件的一小部分。他们有关整个事件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前因后果的知识,也只能来自间接的途径,例如对当事人进行访谈,或是读取相关的文本。

从接触各种国际事实的程度来说,各类媒体的记者应当有最直接的途径。然而,鉴于国际事实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即使是亲临第一线进行采访,记者也只能了解其中的一部分事实。有关整个事件的完整报道,肯定都是不同的观察者从不同角度所撰写的文本的互动的产物。其中的每一个文本,都包含有对其他文本进行加工的内容。从这个意义来讲,尽管这些文本是客观事实的一种反映,但其本身却是人的主观解释(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成见”的产物。作者对社会的知识、情感、立场,必然会反映到对事实的描述上。从“科学”的眼光来看,这些人为造物与客观真实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距离。就各种新闻报道来说,不准确的现象是很常见的。描述或记录者有时是限于条件无法反映准确的信息,有时则可能在故意传递虚假信息。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开战之前,有关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信息就有不同的文本。事实表明,美国正是依据虚假信息采取行动的。
当然,在现代资讯高达发达的情况下,从不同视角对一个事件进行描述,可以在信息的平台上通过交流而达到日益接近事实真像的程度。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构成了一个纠错机制,即通过多种信息的互动,实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与真实不符的文本,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地被披露、淘汰。当然,也有许多反映事实的文本由于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得到纠错的机会比较少。尤其是涉及外交机密的文本,也许需要过许多年人们才能得知真像。对于这一类事实,人们进行研究显然需要在文本诠释上做更多的工作。

对于国际互动当事方所正式发布的各种文本,诸如领导人的讲话、政府声明、国际条约、组织章程等,通常是不存在语言上信息不准确的问题的,因为它们都是当事方经心撰写的东西。这些文本作为国际事件的组成部分,反映的是行为体的观念与意向。这些东西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者来说,包含了相当重要的信息,从中可以了解相关行为体的对外政策的意图和态度,并且可以据此解释国际互动的意义。例如,美国政府官员发表的有关对华关系以及对台湾问题的言论,就包含有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重要信息。这类信息通常不存在用词不准确问题,但也可能发生词义的争论。比如,美方所用的新词stakeholder(“利益相关者”是中文的译法之一)就引起了不少的讨论。

一般来讲,研究者处理这类文本所要做的主要事情不是理解词义,而是解释其意义,即探究行为体“心中”在想些什么。在国际关系中,行为体正式发布的文本往往蕴含“微言大义”。人们对于外交辞令或是政府发布的各种报告,是可以解读出比字面意思更多的意义的,因为政府的正式宣示都不会把想说的话或想做的事全部公布出来。从这一点来讲,这些正式的文本中肯定包含有准确的信息,但也可能包括不准确的信息。所谓准确不准确,是指这些文本与政府所想所做是否一致。在一些时候,相关政府发布信息是想让人们清楚地了解其意图,但也有很多时候,相关政府可能故意让人们搞不清楚它的真实意图。例如,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实现统一的坚定立场是一种非常清楚的政策宣示,而美国政府的台湾政策则常常是模糊化的,使人感觉它既象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又象是支持台湾独立。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研究者对于相关的正式文本总是要进行仔细的解读,以便尽可能准确地说明其政策含义。

国际关系学者所面对的第三类文本,即各种研究性文本,都是学术研究的产物。这一类文本就研究宗旨而言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其主旨是澄清国际互动的事实,确定问题的属性并阐释其政策意义,其结论主要体现为各种政策性或战略性的建议或报告。另一类研究是纯学术研究,其主旨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关系史的研究,目的是搞清楚国际互动的事实,并作出恰当的解释;另一类是理论性研究,目的是从国际互动的事实中概括出各种概念和理论。与这样两种纯学术研究相对应,其成果包括历史性解释,也包括理论性解释。在理论解释中,包括因果性解释,也包括非因果性解释,包括实证主义解释,也包括非(后)实证主义的解释。

总之,进行国际关系研究,离不开对各种文本的诠释。无论是研究事实、政策还是理论,进入研究者视野的都是文本。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进行文本的诠释呢?

三、国际关系研究与诠释方法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运用诠释学方法,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在理解国际关系文本的前提下对国际行为体互动的意义作出解释。在这里,“解释”是一个关键术语。由于当代人们所讲的诠释概念源于西方,因此与之相应的“解释”一词也需要联系西文讨论。

在英文中,涉及研究方法的“解释”,有两个主要用语,即explanation和interpretation。这两个词译成中文都是“解释”(尽管后者还有“翻译”之意),但其方法论涵义却有区别。explanation是指对因果关系(causality)的解释,而interpretation则是指对社会事件或行为的意义(meaning)的解释(也可以译为“诠释”加以区分)。[13]

进行因果关系的解释,研究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理论,用以说明所发现的客观规律。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对“理论”的界定,就是基于这一涵义。[14]
阅读国际关系的一些主流理论著作可以看到,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政治引起国际冲突,自由制度主义认为相互依赖导致国际合作,都属于因果性解释。对于进行因果性解释的研究者来说,通过建立理论,就可以对不同的国际事实进行说明,并且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未发生的国际行为进行预测。

在有关事件或行为的意义的解释中,研究者的主要目的是探究和解释反映社会事实的文本的意义。按照施万特(Thomas
A.
Schwandt)的定义,interpretation是指“对于某些现象的分类、说明或对其意义的解释。”[15]在这种探究中,一个最基本的假定就是造就社会事实的人是有意图与观念的,人的行为乃是其意图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体现。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事实并不是纯客观的东西。要解释这样的事实,就必须理解和解释人的意图和其行为得以发生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例如,要解释美国的对华政策,就要理解和解释美国政府的意图,理解和解释影响美国政府决策的各利益集团的意图和民意,并且要理解和解释美国历届政府对华政策理念的沿革以及当代的国际大环境。为了对这样一些要素的意义进行解释,研究者可以使用的基本数据就是各种相关文本,其中有描述美国政府言行的新闻报道和表明美国政府立场的官方文件,也有各种学术研究成果,包括各种国际关系理论文本。由于在国际关系中行为体互动的实质是人的意图的互动,并且会体现为文本的互动,因此理解与解释国际事实的意义构成了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用理解和解释的方法研究国际关系,就是使用诠释的方法。人们通常认为,interpretation与hermeneutics(诠释学)是同义的。[16]《新牛津英语词典》是把诠释学定义为“有关解释(interpretation)的知识分支”。[17]《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则把诠释学定义为“有关解释的方法论原则的研究。”[18]在麦克纳布(David
E. McNabb)所著的《政治学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一书中,诠释学被认为是政治学的一种研究方法,其主旨就是解释诸如文本、工具、物体、艺术著作、文件、他人的声明等社会现象,核心是解释人在社会环境中的行为。这种方法论的假定是:人的行为不同于自然现象,因此需要用不同的方法加以理解。自然科学所研究的现象,其存在是没有意图和本来的意义的。自然科学家所要做就是观察、描述和创造理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诠释学的研究者面对的是不同的任务。他们需要按照政治事件和行为的参与者的所见和记录,理解由政治行为和事件所组成的世界。按照诠释学的观点,只有依照政治行为体的本意理解其行为、信念、规范和标准的意义,政治世界才是可理解的。[19]

在政治学的方法论体系中,诠释学的方法是属于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的一种。作为得到普遍应用的方法,定性研究从形式上来讲是一种运用非统计学方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者所处理的有关社会现象的数据,包括词语、符号、图片或其他非数字记录等人造物的汇集。研究者运用这些数据,不单是要说明社会事实“是什么”,还要理解并解释其社会意义。[20]

把“定性研究”与其对偶概念“定量研究”加以对照,可以看到,它们是有很大不同的。克雷斯韦尔(John
W. Creswell)从五个方面对它们进行了比较,见下表:[21]
哲学基础定性研究设计定量研究设计
本体论(对现实的理解)研究者假定多元的、主观地得出的现实能够共存。研究者假定存在一个单一的、客观的世界。
认识论(研究者的角色)研究者一般假定,他们必须同他们所研究的现象互动。研究者假定,他们独立于研究中的变量。
价值论(研究者的价值观)研究者明显地以一种有价值承载的和有偏见的方式行事。研究者明显地以一种价值中立的和无偏见的方式行事。
修辞传统(语言风格)研究者常常使用个性化的、非形式的、有一定语境的语言。研究者往往使用非个性的、形式的和以规则为基础的文本。
方法论(研究途径)研究者倾向于归纳法,多变量和多进程的互动,遵循依赖语境的方法。研究者倾向于应用演绎法,有限的因果关系,使用与语境无关的方法。

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不同,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方法与科学方法,或者说非实证方法与实证方法的差别。诠释学方法的提出与运用,体现的是汇集了传统主义要素以及定性研究要素的非实证方法。作为其对照物的则是体现定量研究要素和实证主义要素的科学方法。以这样一种对照为背景讨论如何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运用诠释方法,有这样一些问题值得讨论:

1、主观与客观。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作为社会事实当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过,由于造就国际事实的人都是有主观意图的人,有关这些国际事实的记录都是人为的主观创造物,而且国际事实的研究者只能以这些人为的文本为数据,因此研究者不可避免地会碰到一个问题,即“国际事实”到底是客观的东西还是主观的东西?显而易见,作为数据的“国际事实”有客观的属性,也有主观的属性。解释这种“国际事实”需要有客观的和实证的研究,也需要有理解的和解释的研究。以中美关系为例,研究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对外政策行为的互动,当然需要客观和科学的方法,但对于双方的对外政策的主观意图,则必须按照其本意,并联系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进行解释。在这里,解释意义的诠释研究是不可缺少的。

2、解释规律与诠释意义。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谋求解释规律并建立理论无疑是这个学科发展的基础。然而,观察当代国际关系研究的现状可以看到,有关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不是以解释规律和建立理论为宗旨,诸如针对“9•11”事件、朝核问题、伊拉克战争、中美关系、中日关系等问题的研究,而探求理论的研究则基本上都是远离实际的。就当今争论中的主流范式而言,真正称得上是解释规律的理论并不多见。所谓的理论研究,多数都是进行概念的解释,例如讨论无政府状态、权力政治、国际制度、社会建构等概念的意义。这样的解释可能有新的发现,也可能只是对原有理论提出了一种新表述。

3、能否提出并验证假设。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运用科学方法,最理想的做法就是在一组严格的法则和形式过程的指导之下设计研究计划,在数据收集之前提出特别的假设,在论证之前先明确界定变量,然后在可以度量的变量之间确定因果关系。[22]然而,研究者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很多国际问题并不适于做这样的研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际关系中起作用的变量太多、太复杂,除了可以定量分析的因素之外,诸如经济力量、军事力量以及参与国际制度的程度等,还存在大量无法做定量分析而只能进行定性分析,或者更确切地说只能进行诠释的因素,诸如战略文化因素和对外政策理念等。从这种情况来看,以提出假设并验证假设的方式进行研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很多时候,研究者不得不倾向于运用一种灵活可变的研究框架。他们并不预先设立假设,或是很少设立假设,而是在研究中以作出更好的理解和解释的方式进行创新。

4、诠释是不是一种方法。由于国际关系中的事件与行为并非都可以进行科学解释,因此运用诠释方法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然而,承认诠释学的必要性与在方法论中给予诠释方法一席之地并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在西方国际关系学界,特别是在崇尚科学(实证主义)方法的美国学界,非实证主义的方法,诸如“描述—历史”方法(descriptive-historical approach)等,通常被认为不是方法,或者说是属于没有方法论。[23]这样的一种现状,事实上导致了一个困境:一方面有大量的国际问题,特别是与国家对外政策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不能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运用诠释方法进行研究却名不正言不顺。鉴于这种情况,国际关系学界无疑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怎样使诠释学方法成为一种标准的研究途径。
就目前国际学界的研究现状而言,进行诠释性研究可能仍然是一种带普遍性的做法。[24]在中国,这种方法的运用肯定是一种主流。不过,中国的多数研究者在进行解释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把诠释方法作为一种明确的研究途径。在中国学界运用诠释的方法之所以流行,一方面是因为诸多国际问题的研究离不开诠释。例如,小泉为什么执意参拜靖国神社,美国提出stakeholder有什么涵义,显然都需要研究者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种研究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做起来比较容易,可以“自发地”去做。正是这后一种原因,导致国内的一些研究存在着低水平重复和缺乏实质性创新的情况。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要提高解释的水平,使诠释性研究真正成为一种途径或方法,对于相关的要素和原则进行讨论并使之明确化是有必要的。

1、从研究旨趣来说,运用诠释方法对文本的意义进行研究,主要目的不是提出解释客观规律的理论,也不是要提出假设进行论证与验证,而是要得出比已有的理解和解释更好的理解与解释。所谓好,不但包括表述的精到,诸如更有条理、更完整、更完善,而且包括意义上的新颖和深刻。说得具体点,就是要阐述前人没有阐述过的东西。这些东西的提出不是在论证之前,而是诠释之后。
2、从研究对象来说,诠释学方法不但可用于理解与解释国际关系的现实,而且可用于理解和解释国际关系的历史,不但可用于理解和解释对外政策行为和事件,而且可用于理解和
解释理论和范式。针对现实问题的诠释,包括对于事实的澄清,也包括对于意义的更深入的说明。例如,学术界有关伊拉克战争的研究就澄清了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美国进行伊拉克战争是否有正当理由的问题,而且更清楚地说明了小布什政府发动这场战争的意义。针对理论问题的诠释,包括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理解与解释,也包括对已有理论的进一步演绎。经验表明,各种理论、概念、范式的发展和创新,实际上都需要某种程度的诠释。在这里,诠释是可以创新的。

3、从做法上来说,进行诠释性研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第一,理解行为体的信念和行为必须按照其所用术语理解其本来的意义。研究者所得出的解释必须与行为体的意图相一致。

在这里,关键的要素是语境(context),即研究者必须联系行为体及其行为的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理解其意义。第二,理解和解释有个诠释循环(hermeneutic
circle)的过程,即人们对于一个整体的解释是从理解其组成部分开始的,从部分到整体,然后再从整体到部分,循环往复,使理解不断加深,解释不断发展。[25]第三,诠释研究作为一种途径

(approach)可以不拘一格地运用许多具体的研究方法进行意义的解释,例如可以用历史分析法解释国际事实的由来,可以用演绎法把现成理论用于解释现实问题,也可以用比较法对照反映国际事实的不同文本。在这里,诠释方法是不能与其他方法截然分开的。它需要结合哪些方法要根据它的研究对象与目的来决定。

总之,作为一种解释文本的技艺学,诠释学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应该成为一种得到认可的研究方法。不过,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这种方法现在还远不是一种标准的方法。如前所述,尽管这种方法已有悠久的历史,且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多数研究者的路径原则上属于这种方法,但“运用”这种方法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与使用科学方法事先提出假设、确定变量然后进行论证的路径不同,运用诠释方法有可能因没有严谨的研究纲领和中心问题而提不出更好的解释。针对这种问题,可取的选择当然不是放弃这种方法,而是应有意识地在实践中尽可能地完善它。由于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不能没有理解与解释,因此对诠释方法的完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注释:

[1] 可参阅Martin Hollis and Steve Smith, Explai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 1990, pp. 1-7, 45-91,
196-216。转引自[美]詹姆斯•多尔蒂和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阎学通、陈寒溪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5页。

[2]
中国古代的经书文字简朴深奥,不易了解,因此就了传、注、疏、解等著作的出现。这些著作是从汉朝到清朝的历代学者对经的注解再注解,诠释再诠释。

[3]
以上的陈述,根据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75页。据该书介绍,诠释学在词源上来自赫耳墨斯的说法,也有
少数人提出了不同意见。

[4]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5]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4页。

[6]
参阅[德]弗里德里希•阿斯特著《诠释学》的节选,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7] 74-75页。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8] 参阅刘放桐等编著:《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

[9]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页。

[10] 参阅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11] 参阅刘放桐等编著:《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12] 参阅刘放桐等编著:《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489页。

[13] 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2004, p.344.

[14] [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5] 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2004, p.344.

[16] Thomas A. Schwandt, Qualitative Inquiry: A
Dictionary of Terms, Thousand Oaks, CA: Sage,
1997, p.73.

[17] Judy Pearsall, ed., 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 1998, Oxford: Clarendon Press, p.858.

[18] 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Springfield, MA.: Merriam-Webster Inc., Publisher,
p.566.

[19] 参阅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p.351。

[20] 参阅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2004, p.341。

[21] John W. Creswell, Research Design: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Thousand
Oaks, CA: Sage, 1994. 转引自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p.342。表中“修辞传统”一栏中所用“形式”与“非形式”,意指是否使用模型、公式等语言。

[22] 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p.343.

[23] 可参阅Detlef F. Sprinz and Yael
Wolinsky-Nahmias, “Introdution: Methodolog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search,” in Detlef F
Sprinz, Yael Wolinsky-Nahmias, eds., Models,
Numbers, and Cases: Methods for Study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n Arbor, MI.: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4, pp.6-7。

[24]
一项有关美国高校国际关系学教学与研究的调查表明,定性研究仍然是使用最多的方法。在对问卷作出回应的723人中,有90%的人回答使用定性研究方法。在这里,尽管定性研究与使用诠释方法不是一回事,但定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文本的解释。数字来源:Susan Peterson, Michael J. Tierney and Daniel Maliniak,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actices, Views on the
Discipline, and Policy Attitud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aculty at U. 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2005, http://mjtier.people.wm.edu。

[25] 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 Armonk, New York and London: M.
E. Sharpe, 2004, p.34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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