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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细则

南方医科大学 /2012-11-09

南方医科大学
招收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切实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国家任务(公费)、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选拔方式为国家统考及推荐面试,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及硕博连读。
第三条 国家统考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第四条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五条 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公开招考的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六条  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直接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制定并公布,拟申请硕博连读学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的考核后方可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第七条 此细则只针对硕士研究生国家统考和博士研究生的公
开招考制定并实施,其它选拔方式参照相关细则实施。
 
第二节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由研究生学院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编制。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于每年五月底前根据本人在研课题层次与经费情况自愿申报(原则上1名导师年招生量不超过3名),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研究生导师课题与经费整体情况,于每年六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的招生分专业计划(招生计划总数可按上一年度实际招生量的3%比例上下浮动),并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原则上按照二级学科统一制定。如因导师研究方向有学科交叉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个别制定考试科目的,研究生导师于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汇总审核,拟定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指标,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将审批后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电子文本,按教育部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上传、公布(用于网上报名的招生专业目录应与对外宣传的纸质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保证一致),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广东省考试院,由广东省考试院统一汇总、印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将审批后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电子文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格式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广东省考试院,由广东省考试院统一汇总,报送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目录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招生单位名称与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是否列入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须纳入指导教师及其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招生专业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可按学科或指导教师公布。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1、业务课2。其中医学、教育学的业务课1、业务课2 合并为专业基础综合一门。
业务课1原则上应使用国家统考试卷,对于没有国家统考试卷或国家统考试卷不适合学校招生要求的,学校可自行组织命题。
业务课2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包括:外国语、业务课1、业务课2、自然辩证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外国语采用国家卫生部考试中心统考试卷。
业务课1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业务课2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加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条 学校自命题的考试科目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设置,个别专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同意后可按二、三级学科设置。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二十二条 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目录的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后,研究生学院应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尽早予以公布。
 
第三节    报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办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有关要求,做好网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研究生学院应积极主动宣传招生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消息,做好网报宣传,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院应积极帮助和督促考生做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的现场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现场确认结束后,研究生学院应及时下载考生报考
信息,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编制考生编号之后,将考生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按规定时间编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研究生学院留存;其余两份单独封装,其中一份寄送报考点,供安排考场使用,另一份随试题寄送接收试题单位,供清点试卷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备注栏特别注明,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须及时按照上报的招生专业目录维护我校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在广东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开通网报系统,并做好报名材料的接收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院须在国家卫生部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上报博士报名信息数据库,进行试卷订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须在考试前三天进行博士研究生考生的现场确认,审核考生各证书原件,认定考生身份,核发准考证。
 
第四节    命题
第三十二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三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是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性考试,试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相关专业知识、学科前沿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要有一定比例的题目用于测试考生的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四条 初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学校自命题科目一般应按本校自定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院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建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命题小组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七条 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第三十八条 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分别占有适当比重。
第三十九条 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第四十条 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第四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分值要求: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专业课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医学综合、教育学综合为300分。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分值要求:外国语、业务课1、业务课2及自然辩证法(加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第四十三条 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良好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第四十四条 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第四十五条 试题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印制。学校自命题科目一般只印试题(答题纸由报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打印或胶印。
第四十六条 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研究生学院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第四十七条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第四十八条 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第四十九条 有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
第五十条 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自命试题及试题袋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小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
第五十二条 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由考点提供。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将另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单独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供安排考场用。
 
第五节    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命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和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制定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五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机要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两人昼夜看管。
第五十八条 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学校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广东省考试院、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时,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节    初试
第五十九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学院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通报广东省考试院。
第六十条 对于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由考点说明原因,由研究生学院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由考点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第六十一条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第六十二条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规定。
 
第七节    评卷
第六十三条 阅卷前应制定具体的评卷规则和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学院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第六十五条 评卷工作在研究生学院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答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第六十六条 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研究生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七条 答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六十八条 考试成绩由研究生学院负责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答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广东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复试最低要求分数线划定之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研究生学院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逾期研究生学院不再受理。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将学校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报广东省考试院。
 
第八节    复试
第七十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采用差额复试。学校应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
第七十一条 复试工作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导下,采取学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模式实施。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生源及招生计划数,按照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比例为1︰1.20左右制订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及复试方案,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学院网站上公布并告知考生。具体复试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的各复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复试时间、地点和复试办法须由研究生学院上报广东省考试院备案。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应对拟准予复试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第七十三条 复试小组按学科、专业划分,由本学科、专业的指导教师组成,各复试小组应不少于5人,对于导师人数少于5人的学科、专业应由本学科、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进行补充。复试小组应根据学校复试办法和专业要求以及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对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考生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并认真填写《复试记录本》。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本》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
第七十四条 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七十五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第七十六条 复试小组应在复试结束后1天内将复试结果及相关材料上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应及时汇总复试结果,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应根据考生书面申请,及时将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复试最低线,但未参加我校复试的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调剂单位。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学院应充分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生源余缺信息,并不得转寄和接收没达到教育部最低复试线的考生的材料。
第七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原则上安排在我校附属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第九节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八十条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
第八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
第八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八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第八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十节    录取
    第八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导下,采取学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模式实施。
第八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报广东省考试院。
第八十八条 若广东省考试院对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学校招生委员会须及时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八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招生计划内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招生分专业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若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应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向广东省考试院提出申请。
第九十条 研究生学院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尽早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省考试院审核签章后,及时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和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第九十一条 《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由研究生学院打印盖章,并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答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到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学院保存一年。
第九十二条 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须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须保存一年,不得转寄其它招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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