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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南方医科大学 /2012-11-09

南方医科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工作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专业学位类型有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护理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校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分学校和分委员会两级管理,分别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分委员会兼任。日常工作分别由两级学位办公室负责。
 
第二节   学位及授予学位的对象
第四条 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即博士专业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条  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
1.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2.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3. 临床医学七、八年制毕业生。
第1、3类申请对象同时具有相应级别的研究生学历,第2类申请对象仅可申请获得相应级别的学位,不具有研究生学历。
 
第三节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七条 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分别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和博士专业学位。
第八条  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摘要,并具有初步听、说能力;
3.具有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并通过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实践能力考核;
4.在学期间,专业学位硕士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含病例分析报告、文献综述);工程硕士也可用应用成果表达。
5.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南方医科大学;第一指导教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第一作者单位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也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1 和××医院2(1,2为共同第一作者单位,但1和2的顺序不得颠倒)。
6.毕业当年考取我校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其学位授予不再与发表论文挂钩。
第九条  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熟练运用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3. 能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临床综合技能考核,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初年主治医师水平);
4. 在职博士在学期间,在不同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至少2篇或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不含文献综述、病例分析报告),并符合以下条件:
(1)SCI影响因子单篇3.0以下的论文第一作者;
(2)SCI影响因子单篇3.0(含)以上的论文前二作者;
(3)SCI影响因子单篇4.0(含)以上的论文前三作者;
(4)SCI影响因子单篇5.0(含)以上的论文前四作者。
5. 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与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并符合以下条件:
(1)SCI影响因子单篇3.0以下的论文第一作者;
(2)SCI影响因子单篇3.0(含)以上的论文前二作者;
(3)SCI影响因子单篇4.0(含)以上的论文前三作者;
(4)SCI影响因子单篇5.0(含)以上的论文前四作者。
6. 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符合规定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并符合以下条件:
(1)SCI影响因子单篇3.0(含)以上的论文第一作者;
(2)SCI影响因子单篇4.0(含)以上的论文前二作者
(3)SCI影响因子单篇5.0(含)以上的论文前三作者。
(4)SCI影响因子单篇6.0(含)以上的论文前四作者。
7.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南方医科大学;第一指导教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第一作者单位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也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1 和××医院2(1,2为共同第一作者单位,但1和2的顺序不得颠倒)。
第十条 与国外单位联合培养者,学校可以为非第一作者单位,但原则上导师必须为共同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发展要求,制定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节   业务培养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专业技术、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3年,集中课程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专业实践与教学实践、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组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并尽可能做到临床技能和科研能力同步训练。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外国语、生物统计学或数理统计学以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5门。另外结合专业需要,再选修至少2门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3学分。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18个月实践训练,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临床医学、护理、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18个月,其中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要求,内外科按三级学科轮转,其他二级学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轮转,轮转学科总数不得少于3个,导师所在学科外的相关学科轮转时间应集中安排,每个学科轮转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并做好出科考核、填写轮转手册。
第十七条 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培养制度,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与毕业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和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出科考核小组,由各学科主任、实践指导老师及另外至少1名副高以上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组成。考核的内容、方式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各学科培养目标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攻读全日制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学科定向培养,临床技能和科学研究同步训练,培养年限至少5年(1+4)。采取“分阶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的办法,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培养要求且阶段考核成绩优秀者,进入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通过临床实践考核,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硕士学位条件者,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十条 攻读全日制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实行学科定向培养,临床技能和科学研究同步训练,培养年限实施弹性学制,基准学制为3年。课程学习一般应于第一学期前完成,临床与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及毕业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者,可适当缩短攻读博士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培养年限。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导师组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与临床实践、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的要求进行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包括临床科研能力)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共5门,即:马列主义理论课、外国语、专业基础课1、专业基础课2及专业课。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需先通过相应级别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国家外语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并由单位同意推荐。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相应要求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第五节   专业技能考核与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本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含2名外单位本专业硕士生导师)组成。在正式考核答辩前,还应请外单位2名本专业硕士生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7名本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含2名外单位本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在正式考核答辩前,还应请外单位3名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考核答辩前,应撰写实践总结报告,连同学位论文一同交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实践技能和科研能力,按照学位评定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 学位论文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 学位论文形式可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等形式。
3. 学位论文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 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2. 论文表明申请者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其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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