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9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伍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活动和党性修养与社会服务中表现良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定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评定范围:
在本校(院)相应学制年限内就读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校(院)其他研究生奖学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二)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
(三)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记录的;
(五)评奖年度有违规违纪记录被公开通报,并明示取消其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等级、比例、金额与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新生覆盖面为100%,自2019级起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一般为90%,设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获奖人数不高于获奖人数的20%,二等奖获奖人数不高于获奖人数的30%,三等奖获奖人数不高于获奖人数的50%。
申请-考核制入学博士生、硕博连读进入博士阶段、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入学当年按一等奖评定。以后各年纳入同年级研究生统一评定,评定覆盖面和比例同上款。
各等次奖学金金额根据当年国家规定和财政拨款情况确定。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学制。超出学制年限学习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评定标准与规则
第十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按照不同招考类别分别评定奖学金。统一考试入学学生按考试成绩(分数相同,按公共科目平均分数排序,公共科目平均分数高的排名在前)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校外调剂新生计入同类学生总数,按三等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对在校(院)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按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等,分别计算分值,按分值总和排序,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一)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按培养处提供分数为准)。
学习成绩的分值,按申请人上一学年度所有科目平均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分值,不设上限。科研成果除按照《研究生科研成果优秀奖评定办法》第七条执行外,对在非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文章第一作者按每篇1分、非第一作者按每篇0.5分计算。
3、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的分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1)参加党性教育情况1-20分;
(2)参加集体活动情况1-10分;
(3)参加社会服务情况1-10分;
(4)整体表现1-10分。
综合表现评定标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排序规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照分值总和排序,确定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序规则如下: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成果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科研成果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者,所受奖励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度为单位评定,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按年级进行评审,按博士生、硕士生分类进行。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统筹领导、协调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研究生在组织员组织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处根据研究生院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0月中旬发布学业奖学金评选通知;
2、各年级组织员推荐本年级两位学生代表参与本年级奖学金初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初评结果在年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
3、学生处根据各年级初评情况,确定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报分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六章 奖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批准获奖名单和获奖等次后,研究生院将奖学金发放表报送校行政财务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学业奖学金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细则,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