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基本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
二、组织管理
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和统筹此次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各系所具体实施。
三、复试基本分数线和复试名单
复试线原则上外语不低于41、政治学不低于50、专业方向课不低于60。按所报考导师进行总成绩排名,确定参加复试名单(附后)。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基本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
二、组织管理
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和统筹此次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各系所具体实施。
三、复试基本分数线和复试名单
复试线原则上外语不低于41、政治学不低于50、专业方向课不低于60。按所报考导师进行总成绩排名,确定参加复试名单(附后)。
四、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外语口试、专业面试和体检。
外语口试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环节为:
①参加测试的考生集中,按考号顺序进入备考室,阅读所给外文材料约10分钟,阅读时可在提供的草稿纸上作笔记、拟订提纲等,但口试时不得参考笔记。
②备考约10分钟后,考生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口试考场,考官查验考生准考证后就材料及相关内容提问,考生根据考官的提问进行回答。
③提问、回答及考官评定成绩时间约为10分钟,测试结束后,考生退出考场,考官立即对考生的考试情况打分。
专业面试由各系所组成复试小组进行,每个业务复试小组包括三人以上专家。面试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 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由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进行。
五、录取
按教育部要求,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申请材料评价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张榜公示。
六、复试工作日程
1、3月27日: 外语口试、专业面试。
2、3月28日: 体检。
具体日程安排如有调整,报到时另行通知。
复试包括外语口试、专业面试和体检。
外语口试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环节为:
①参加测试的考生集中,按考号顺序进入备考室,阅读所给外文材料约10分钟,阅读时可在提供的草稿纸上作笔记、拟订提纲等,但口试时不得参考笔记。
②备考约10分钟后,考生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口试考场,考官查验考生准考证后就材料及相关内容提问,考生根据考官的提问进行回答。
③提问、回答及考官评定成绩时间约为10分钟,测试结束后,考生退出考场,考官立即对考生的考试情况打分。
专业面试由各系所组成复试小组进行,每个业务复试小组包括三人以上专家。面试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 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由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进行。
五、录取
按教育部要求,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申请材料评价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张榜公示。
六、复试工作日程
1、3月27日: 外语口试、专业面试。
2、3月28日: 体检。
具体日程安排如有调整,报到时另行通知。
请考生3月27日上午8:00-8:30在外交学院主楼122房间报到,报到时需提交:
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②博士学习期间研究计划一份, 结合个人学术背景、研究经历,拟订博士生期间大体研究计划及论文思路和设想,供专家复试组参考。
③个人已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及考生认为能证明自己研究潜力的材料。
④拟不脱产学习(即委培培养)的在职考生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函(如报名登记表上已有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的不用另行开具此函)。
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②博士学习期间研究计划一份, 结合个人学术背景、研究经历,拟订博士生期间大体研究计划及论文思路和设想,供专家复试组参考。
③个人已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及考生认为能证明自己研究潜力的材料。
④拟不脱产学习(即委培培养)的在职考生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函(如报名登记表上已有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的不用另行开具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