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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在职博士生课程学习的暂行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 /2013-11-06

 随着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委托或定向培养等在职博士研究生不断增多,为了加强对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职博士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所选课程和其它环节(如学术活动,文献综述,选题报告,社会实践等)的学习和考核。

二、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在校内修课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推迟修课时间,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  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连续脱产学习一学期以上者,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在就近高校研究生院选修部分课程,我校研究生院将承认其学习成绩。

四、对于生源比较集中地区,可在当地集中授课(主要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派相关学科的教师按课时要求集中时间授课。参加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总课时的三分之二,否则不得参加考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教研室和导师协商自行安排。

五、在职博士研究生,必须经常参加校内相关的活动,毕业前累积在校时间不少于一年。六、在职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要求与校内脱产博士研究生相同。

七、各学院对外地在职博士研究生每次来校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的情况应在《研究生学习和参加学术活动记录手册》上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导师审查签名,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定期检查,最后与本人的个人培养计划一起存入档案。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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