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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权利能力:“不能”与“能”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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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权利能力:“不能”与“能”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余履雪[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朝阳法律评论
期:02
页码范围:45-5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理解力;授权原则;人人平等;机会平等;监护制度
摘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是民法中的一个必要概念,也不是法律主体必须具备的逻辑要素。康德的权利哲学不包含权利能力的逻辑假设;借助奥斯丁的日常语言哲学,权利能力的"资格论"解释进路也无法证明其必要性。另一方面,在"人人平等"或者"机会平等"中,权利能力也不足以占据必要的位置。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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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过失责任之"过".余履雪.人大法律评论.2015,288-310.
平等与功利之争——评罗尔斯的最小受惠者伦理.余履雪.北大法律评论.2015,185-208.
法理学专题研究.朱景文;孙国华;朱力宇,等.国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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