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刑事错案和规范分析两个视角
外文标题:Legitimacy of expert testimony on physical evidence——An Analysis In the View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Rule of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徐月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6
期刊名称:证据科学
卷:24
期:4
页码范围:432-447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122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lyyx201604005.aspx
DOI:10.3969/j.issn.1674-1226.2016.04.005
关键词:鉴定意见;证据合法性;刑事错案;非法证据排除
摘要:理论上看,物证鉴定意见合法性应具备资格要件、客体要件、程式要件、形式要件等四要件,刑事错案中四要件欠缺导致的物证鉴定不合法均有体现.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物证鉴定意见的四要件作出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着重审查的内容”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合法性四要件的内容.法律上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非法物证鉴定意见的排除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方式加以规范;而且,物证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事由,物证鉴定意见取得过程中任一环节的失灵都可能导致其失去真实性.要保障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以采取对物证收集合法化进行立法补充、逐步建立物证保管链制度以及在鉴定启动权中增加对抗因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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