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
外文标题:Description of Legal Status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in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6
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1
页码范围:23-3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1-983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dxxb-shkx201601003.aspx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所有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委托人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经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活动服务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作为设立和运营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它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权人;在与实施网络交易活动的销售者、服务者形成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中,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交易价款托管、信用评价法律关系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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