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语禁上广播电视的宪法分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冶倩云[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6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期:02
页码范围:17-1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0592
关键词:国家广电总局;言论自由;基本权利限制;违宪审查
摘要:2014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出通知,限制网络语言在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表达的自由,也规定了国家有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义务。广电总局此通知一出即引发争议,限制网络用语的传播和使用是否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表达自由的侵犯,甚至妨碍国家义务的履行?本文试从德国法教义学三层次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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