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DDOS攻击案件看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缺陷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谢君泽[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物证鉴定中心
年:2016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安全
期:2
页码范围:115-11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784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xxaq201602037.aspx
DOI:10.3969/j.issn.1674-7844.2016.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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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DDOS;体系性;交易网;司法机关;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不特定对象;传统犯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DDOS攻击案件是一种新型而又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它反映了网络犯罪在刑法上的复杂样态。最近笔者帮助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件DDOS攻击案件,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某甲在网络上自已学习掌握了网络入侵技术并制作了网络攻击软件。随之,某甲租用了几台位于境外的服务器,并利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抓取了许多“肉鸡”(被黑客远程控制的机器)。最后,某甲利用这些“肉鸡”对某网上交易网站服务器发起攻击,并随后打电话给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其给予现金一百万。某甲被抓获时,该网络交易网站已因赔付给客户巨量赔偿金而倒闭。那么,本案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的哪个罪名?适用罪名存在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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