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外文标题:Research on Funding Portal System of the Crowd-funding Act and its Inspi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卷:37
期:1
页码范围:149-161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239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dfx201501014.aspx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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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研究”
关键词:股权众筹;集资门户;众筹平台;众筹法案;JOBS法案
摘要: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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