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定案的根据:论刑事证据的概念——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解释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董坤[1]
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期:12
页码范围:104-10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3926
关键词:材料;证据;定案的根据;内容;形式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三处"证据"表述,但其含义不尽相同。48条第一款中的"证据"意在强调证据的功能,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是对刑事证据内容的解释,暗含证据的关联性;第二款处的"证据"通过列举八项证据种类,意在强调证据的法律形式,体现了证据的法规范属性。第三款中出现的"证据"综合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证据内涵,是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在内容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才是证据,但此时的证据还需经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确证属实后才能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者其他论文
论立案监督模式的转型.董坤;马建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3),120-127.
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主体地位之理论证成.董坤.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1(6),37-44.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董坤.法学家.2014,127-139.
论行政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董坤;纵博.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7-114.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兼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单民;董坤.河北法学.2014,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