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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文献详情
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外文标题:Review on Prior Appliance of Right Appearance in Execution Procedur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延川[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5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卷:36
期:3
页码范围:72-7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042015030008)
语言:中文
ISSN:1001-6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1503008.aspx
关键词:权利外观;登记对抗主义;执行审查程序;确权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摘要: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人对于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在我国,除非有善意取得等特别规定,股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能作为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被保护的理由.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只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院将其作为依据确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误读.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属的认定,不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而应该回到实质主义逻辑上面,即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前提是该权属应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作者其他论文



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王延川.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8-65.
公司类型:规范区分与司法适用.王延川.当代法学.2015,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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