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外文标题:Reconstruction of Proprietary Security Rights in Civil Cod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5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卷:36
期:6
页码范围:33-4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1-6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1506004.aspx
基金: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12SFB2038)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担保物权;典当权;权利质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摘要: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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