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恐怖组织犯罪中的正犯责任--基于共犯二元论立场的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谢望原[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期:15
页码范围:17-2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404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515007.aspx
DOI:10.3969/j.issn.1004-4043.2015.15.007
关键词:恐怖组织犯罪;正犯;抽象危险犯;侵害犯
摘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与侵害犯之间的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是刑法分则类型化的犯罪,均属正犯形态.组织、领导者因为以制造抽象危险源的方法分担了侵害犯的正犯行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恐怖活动犯罪,都应当就此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恐怖组织的参加者虽然属于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的正犯,但因为其并非抽象危险的直接制造者,故没有以危险行为分担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行,只有在其实际参加了的那部分恐怖活动犯罪中,才应当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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