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兼与刘宪权教授商榷
外文标题:Qualitative Analysis of Criminal Law on Credit Card Support Card, Cash Behavior——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Liu Xianqua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宋盈[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卷:29
期:5
页码范围:45-5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862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xzfglgbxyxb201405009.aspx
DOI:10.3969/j.issn.1008-8628.2014.05.009
人气指数:2
关键词:信用卡;养卡;套现;定性
摘要: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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