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与赔偿并非二选一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俊海[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年:2014
期刊名称:消费者报道
期:10
页码范围:76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2095-5499
关键词: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强制;问题食品;应急措施;问题产品;主动召回;召回事件;监管总局;《消法》;
摘要:<正>我们无意武断地说,食品的缺陷并非就是企业有意致使,但出现缺陷后的应急措施,却能体现出企业对于消费者是否负责。但愿新的食品召回制度能让企业自主召回成为行业主流,而让行政强制召回回到补助的地位。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近期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该意见稿的发布引起社会公众极大的关注。
作者其他论文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刘俊海.江汉论坛.2014,72-78.
互联网竞争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刘俊海.互联网天地.2014,19-20.
深度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版.刘俊海.大众标准化.2014,8-15.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考与建议.刘俊海.法学论坛.2014,29(2),46-57.
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十大认识误区.刘俊海.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