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外文标题:Issues on Reservation Contract——Commentary on Relevant Provisions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商研究
卷:31
期:1
页码范围:54-62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3&ZD150)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订约意向书;违约责任
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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