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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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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考论——满、汉法律融合的一个例证
外文标题:On the Sub-statute on “Masters Engaging in Illicit Sex with Their Married Servant Wome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祥雨[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3
页码范围:122-132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572014030010)
所属部门:清史所
语言:中文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2NJ011)
关键词:主仆名分;满族法;贞节;家下人有夫之妇
摘要:清代"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源于满族法,在康熙时期才应用于汉人。满人设立此例的本意可能是限制主人对奴仆的人身权,而汉人社会则基于主仆名分强调家长与仆妇发生性关系是自甘堕落,应当予以惩罚。乾隆以后,清廷处理主婢之间性关系时更注重妇女贞节,逐步赋予仆妇反抗家主强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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