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化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权利及权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万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3
期刊名称:科技与企业
期:7
页码范围:82-84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4-920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kjyqy201307073.aspx
关键词:无因管理;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民法典;民法典草案;精神损失;侵权人;买卖合同;监护监督人;表见代理;解释论;
摘要:<正>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无因管理系一种合法的管理行为,早在罗马法中便可见到其相关规定。由于常年战争,许多人长期在外而无法照管自己的财物。在此情景之下,替他人看管处理财物的必要性凸显而出。大法官允许离家征战之人返回之后诉请事物的管理人交还管理之事务,同时也允许管理人通过诉讼要求受益人返还其为管理所支付的费用。由此,罗马法通过赋予管理者诉权的方式调整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作为集大成者,将该制度最终称之为"无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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