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兼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冯会波[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外企业家
期:11
页码范围:10-11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877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wqyj201311001.aspx
DOI:10.3969/j.issn.1000-8772.2013.11.001
摘要: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1]。信息披露实际上就是将信息转移给相对人一方,信息披露义务往往是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了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的情况下发生的。若金融业服务者不做信息披露或者编造信息可以不受处罚,则金融消费者不得不承受金融市场中的成本和风险甚至退出,这不利于金融产业的长期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对于一般投资人进入证券市场所采取的保护与规范,作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机制的一种手段,[2]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运用法律要求金融服务者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权利上的保障,形成与金融服务者抗衡的特殊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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