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辨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宋蕾[1]
机构:[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3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期:17
页码范围:11-1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4-404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317002.aspx
DOI:10.3969/j.issn.1004-4043.2013.1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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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从事公务
摘要: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大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概念,但是,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必须结合公务员的概念.在我国,依据范围大小,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顺序进行排列.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厘清从事公务的两个特点:具有管理性和国家代表性.准确划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需要关注八个基础概念的界定: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委派、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和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关于“依照其他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需要把握两点:行为人所从事活动需要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从事公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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