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第3条领土条款与第4条统一条款的协调解释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卢璂镐[1]
机构:韩国群山大学法学院(College of Law;Kunsan National University in Korea);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国宪法年刊
期:00
页码范围:171-181
增刊:不确定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宪法解释;南北关系;内容要点;法律含义;大韩民国宪法;自由民主;违反宪法;现行宪法;分裂国家;宪法问题;
摘要:一、概述(一)内容要点《韩国宪法》第3条规定"大韩民国领土包括韩半岛(中国称之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这就意味着理所当然包括了朝鲜;同时,第4条又规定"大韩民国力求实现统一,立足于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制定并执行和平统一政策",这也宣告了和平统一是韩国统一政策的基本原则。因而在理解和平统一大前提下的南北关系以及实现统一的方法时,要对上述条款进行协调解释,即要解释领土条款和统一条款在南北关系上的法律含义及两条款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实现统一,还要探究这两个条款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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