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卷:35
期:21
页码范围:7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51D0602013040008)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dfx201304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08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信息权;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精神损害;人格利益;财产价值;欧洲法;美国法;财产利益;私人活动;
摘要:<正>目前,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称为综合立法模式,如欧洲法模式;二是通过不同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可称为分别立法模式,如美国法模式。这两种立法模式都未能彻底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存在一些相似性,但是,两者在性质、客体等方面存在较明确的界分。首先,法律属性存在区别: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权属于一种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其次,权
作者其他论文
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王利明.政治与法律.2014,2-7.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王利明.广东社会科学.2014,224-236.
法治:良法与善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114-121.
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王利明.中国大学教学.2015,31-35.
四中全会将绘就"法治中国"路线图.王利明.人民论坛.2014,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