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理论的批判(大纲摘要)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赵晓耕[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会议名称:亚欧法律史论坛第二届年会“理念与过程:近代亚洲与欧洲的法律交流”
页码范围:15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13-11-04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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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legal;部门法;复合概念;branches;权力的行使;主权者;英文表达;adjustment;authority;Legal;
摘要:一、有关法律体系的概念若要批判,便不得不先描述一下被批判者。法律体系,是由"法律"和"体系"两个词构成的复合概念。(一)传统法律体系的描述法律体系的英文表达通常为legal system,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legal system解释为由主权者或由基本规范直接或间接赋予的权力的行使所直接或间接地为一个社会而制定的所有法律的总和,简言之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全部法律。沃克还认为1egal system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每一个国家甚至一个国家内的省、特别行政区都有其独特的legal system,他用英格兰legal system举了一个例子,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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