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释正
外文标题:The Chinese Concept regarding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and Its Institutional Design: the Re-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Art. 47 of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涂永前[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卷:31
期:3
页码范围:66-74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61D0542013030007)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裁审关系;劳动者本位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终局裁决制度,它不仅引起了必要的条文上的规范分析,也带来了学术上的仲裁终局化畅想。从第47条出发来认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化,要认识该条文在实施中的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要兼顾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法理,更要把握住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中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以及提升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的务实理念。在学理上,强拉硬拽的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观念只会弱化仲裁的作用,不符合我们强调调解、仲裁的国情。继续强调第47条背后仲裁和审判的平衡观念,有利于明晰独具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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