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阮柏云[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315000;法国马赛高等商学院金融学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7
页码范围:34-3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207012.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2.07.012
关键词: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刑法规制;法律事实;程序意义;不正当利益;当事人;诉讼利益
摘要:一、诉讼欺诈行为之本质与类型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以具有诉权为前提。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衡量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正当性是以“法律事实”为标准.而非“客观事实”。这就使得有些当事人为了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去虚构诉讼利益得以实现的、与“客观事实”相悖的“法律事实”。有学者把这种“当事人故意提起在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称为恶意诉讼。
作者其他论文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论争置评.温少昊;周时雨.中国检察官.2014,31-33.
非法经营罪内涵与外延扩张限制思考.田宏杰;阮柏云.人民检察.2012,19-23.
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问题的比较与借鉴--以欧盟指令和法国证券法律法规为视角.温少昊.法学杂志.2015,120-128.
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探究.王然;温少昊.人民司法.2012,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