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食品安全的组织化保障义务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贵松[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期:3
页码范围:12-1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762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bjxzxyxb201203003.aspx
DOI:10.3969/j.issn.1008-7621.2012.03.003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食品安全;组织化风险管理;企业的自我规制
摘要:企业依法对食品安全负有组织化保障的义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就是这种特定的组织之一.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资格取得、与企业乃至国家之间的关系、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地位,是组织化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制度设计时,国家应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和建议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企业的经营自由.
作者其他论文
我国食安员制度设计仍待完善.王贵松.食品工业科技.2014,35(1),26-27.
基层政府的法治之维.王贵松.团结.2014,18-21.
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廖宗荣诉重庆市交警二支队行政处罚决定案评析.王贵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64-74.
数字化管理与安全法的人性之维.王贵松.浙江社会科学.2012,39-41.
论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王贵松.学习与探索.2010,1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