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3
期:6
页码范围:68-7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440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zdxxb-zxshkxb201206011.aspx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个人信息自决权;人格权
摘要: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作者其他论文
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王利明.政治与法律.2014,2-7.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王利明.广东社会科学.2014,224-236.
法治:良法与善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114-121.
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王利明.中国大学教学.2015,31-35.
四中全会将绘就"法治中国"路线图.王利明.人民论坛.2014,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