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之概念辨析——以人格、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分析为基础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顾长河[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民商法争鸣
期:00
页码范围:33-51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人格;主体;权利能力;责任能力;人格权
摘要:人格权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格概念的正确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人格与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存在混用现象。本文试图探究具体概念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升概念之确定性。笔者主张人格为自然人和团体成为民法主体之资格或条件,为主体之前提;主体是最为核心之概念,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体是高度抽象的自由意志。权利能力被用来描述主体作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资格有无和范围宽窄。人格权之人格与作为主体资格之人格不同,前者是客体,后者是主体资格或条件。人格权是主体以自身为客体的权利,具有支配性,人格权的产生以抽象主体理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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