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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构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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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构
外文标题:De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rocuratorate’s Functions of Supervising the Criminal Trial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计划[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期:5
页码范围:133-14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622012050011)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刑事审判;诉讼职能;监督职能
摘要:解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表明,三种行使方式都系诉权范畴,即属诉讼职能。其中,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名不副实,实为一种异议;抗诉案件改判比例极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的辩称不符,二审、再审中的抗诉不过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为检察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追诉活动,因定性为监督,造成诉讼法律关系混乱和诉讼职能冲突。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区分为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是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误区,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却滋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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