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责食品监管庸官贪吏--析解《刑法修正案(八)》之食品监管渎职罪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钱岩[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13
页码范围:38-4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113016.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1.13.016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入罪;渎职行为;确定罪名;行为对象;食品加工;《食品安全法》;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其他论文
引渡背景下的刑事法变革探析.钱岩.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22-126.
论被害人话语权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钱岩.理论界.2011,72-74.
终极解救--智障劳工权益的刑法保障研究.钱岩.理论界.2011,57-59.
我国成人电脑和手机辐射暴露时间研究.钱岩;王贝贝;黄楠,等.环境与健康杂志.2014,31(11),974-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