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外文标题:Co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ople’s Court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韩大元[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法学研究
卷:33
期:3
页码范围:3-2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宪法原则;司法权力配置;司法改革
摘要: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
作者其他论文
"法治中国"的宪法界限.韩大元.环球法律评论.2014,22-24.
1954年宪法与我国检察制度的确立.韩大元;孟凡壮.人民检察.2014,5-9.
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韩大元.中国检察官.2014,80.
死刑立法的宪法界限.韩大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5),3-9.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韩大元.人民检察.2015,43-44.